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职工服务中心指派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以及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同意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阳文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苗 飞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