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清新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5752号之一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干山工业区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新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新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德清新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6元,由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