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九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975号
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干山工业区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138号6A6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