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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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30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仁川镇胡庄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韬。
被告:马满亮,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马满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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