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7民初122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胡庄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韬。
被告:陈德银,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陈德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合公司、陈德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2020年期间被告万合公司、陈德银承包了磐安县方前镇前王村休闲旅游综合建设项目工程。2020年4月25日被告万合公司、陈德银将前述工程的木工部分由原告***承包,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基础及屋面斜梁按平面工程量的50%计算”。工程完工后,总计两被告应付原告为人民币422900元。被告前后共支付了295330元,仍欠原告1265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对剩余的12657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万合公司、陈德银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两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万合公司承包了磐安县方前镇前王村休闲旅游综合建设项目工程,嗣后,被告万合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被告陈德银。2020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德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被告陈德银将案涉工程木工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基础及屋面斜梁按平面工程量的50%计算;原告进场施工支付3000元,工程每完成一层,被告陈德银支付原告工程款80%,工程结顶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案涉工程在2020年结顶。原告***按承包合同计算总工程款为421900元,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95330元,尚欠工程款12657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德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陈德银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万合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万合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自愿减少诉讼标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德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德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旭明
人民陪审员吴育根
人民陪审员张正良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丽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