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仁川镇胡庄村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韬。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补缴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31元,退还原告***731元。

审 判 长  徐美娟

人民陪审员  傅寿昌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陈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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