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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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32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仁川镇***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韬。
被告:***,男,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合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