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琪雅装饰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711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琪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武诉被告***、青岛琪雅装饰工程公司、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琪雅装饰工程公司、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8元,减半收取计83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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