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煜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343号 原告:***,女,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福煜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上海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沽河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福煜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同合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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