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4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海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河海大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