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1430号
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98号2楼自编2-5房。
法定代表人:潘隆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良,男,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乌石岗工业路6号1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森。
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镁公司)与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陈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90337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书架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97602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即付292806元作为预付款,自被告收到货物后付292806元,安装后6个月内支付余款390408元(余款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照还款计划分六期支付,如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6日、8月26日,因被告实际需要,被告分别增加购买了26049.38元、2400元的货物(该两笔新增货款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8月28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1日、8月26日支付292806元、292877元后,对剩余货款390337元拒不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拖延、拒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永正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8日,豪镁公司(乙方,制作方)与永正公司(甲方,定作方)签订《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合同》(以下称《订购合同》),约定如下:产品为单面书柜等,产品材质为欧松板;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图纸,甲方收到图纸后两日内审核确认,甲方确认图纸后21日内发货;交货地点为东莞市东城区东升路33号33小镇遇见书店,收货人刘滨,联系方式135××××1000;产品总金额976020.04元,合同签订当日付30%预付款292806元,甲方收到货物后(安装前)即付总金额的30%即292806元,安装完毕后支付余款390408元,以上款项支付到豪镁公司的账户;若甲方不能如期交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等。同日,豪镁公司(甲方,债权人)与永正公司(乙方,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合同总金额976020元,本合同签订当日即付292806元,自收到货物后付292806元,安装后6个月内支付余款390408元(分6期,自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每月的28号前付款,前五期支付的金额为65000元,最后一期支付的金额为65408元);乙方未按照前述分期付款时间按期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乙方在还款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甲方支付。《订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永正公司于2019年7月1日、8月26日、8月19日、8月28日分别付款292806元、292877元、26049.38元、2400元。
豪镁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隆正与永正公司指定收货人刘滨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9年8月16日,刘滨告知潘隆正增加10个架,刘滨发送合同金额为31384.8元的“0668永正遇见书店(道具)20190816(2)”微信电脑版文件给潘隆正;2019年8月16日,刘滨问潘隆正是否应该按83折计算;2019年8月17日,刘滨将内容为永正公司转款26049.38元给豪镁公司的付款截图发送给潘隆正;2020年10月20日,刘滨说收到律师函,现在公司困难没有能力付款。
2020年10月,豪镁公司向永正公司发出《律师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贵方在《订购合同》支付了预付款292806元,收货后支付292806元;贵方于2019年8月16日、8月26日增加购买了26049.38元、2400元货物;贵方仍拖欠货款390337元,请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否则我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庭审过程中,豪镁公司陈述其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完成《订购合同》的定作工作。
本院认为,豪镁公司与永正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自觉依约履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豪镁公司按照永正公司的要求制作了书柜台等,双方的定作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豪镁公司为了证明增加定制工作量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潘隆正与永正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刘滨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反映永正公司向豪镁公司增加定作10个架,按83折计算报酬26049.38元,永正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豪镁公司支付了26049.38元,本院据此认定永正公司在《订购合同》外增加了定作工作,永正公司已支付了增加定作工作所对应的报酬26049.38元。豪镁公司主张其于8月28日收到永正公司的2400元是其他增加定制工作量对应的报酬,豪镁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定该款项是永正公司支付《订购合同》约定工作量的报酬款。永正公司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本院对豪镁公司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豪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完成《订购合同》约定的定作工作。豪镁公司已按《订购合同》约定向永正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永正公司尚欠豪镁公司报酬387937元(976020元+26049.38元-292806元-292877元-26049.38元-2400元)未付,豪镁公司主张永正公司支付尚欠的报酬,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永正公司应向豪镁公司支付报酬387937元,本院对豪镁公司主张支持报酬诉讼请求超出387937元的部分不予支持。《补充协议》约定:余款390408元在2020年2月底前分六期支付(其中第一期支付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如果永正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支付,永正公司应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支付;永正公司未按照前述分期付款时间付款,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豪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基于《补充协议》的上述约定,豪镁公司主张从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报酬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豪镁公司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过高,本院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永正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387937元,并以3879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274元,被告广东永正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94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戴肖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洁玲
书记员黄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