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5民初26904号 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98号二楼自编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891628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6号楼6层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GAPF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5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签订《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合同》(编号HM201906040391),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书架等货物,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79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即付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自被告收到货物后(安装前)即付总金额的65%,安装完毕后即付清余款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9月28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出具了《北京朝阳区来广营文化中心图书馆项目付款***》,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付款4万5千元(肆万伍仟元整),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最后尾款4万4千元(肆万肆仟元整)”,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承诺,仍拖欠货款58200元。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没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购合同》(以下简称《订购合同》),合同对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产品图纸、交付、验收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当日即付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自被告收到货物后(安装前)即付总金额的65%,安装完毕后即付清余款5%。同时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不能如期交付货款,每逾期一天,偿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的总金额为17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订购合同》约定为被告定作书架并交付安装完毕,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合同尾款。2019年9月2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案外人**作为承诺人向原告出具了《北京朝阳区来广营文化中心图书馆项目付款***》(以下简称《***》),内容:我***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款4万5千元,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最后尾款4万4千元。若不能按照承诺所履行,允许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北京朝阳区来广营文化中心图书馆项目现场书架全部拆除。《***》下***人处有***、**签名,并加盖了被告的公司印章。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定作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成立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交答辩意见或举证反驳,视为对诉讼结果持放任态度,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均予采信。涉案《订购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定作和安装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证明被告至今尚欠货款58200元,提交了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予以证明。《***》确认被告尚欠货款总额89000元,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还款的事实,原告自认被告尚欠货款58200元,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582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订购合同》约定,若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货款时,每逾期一天,被告偿付合同总金额的0.1%的违约金给原告,并约定被告应于安装书架完毕后结清合同款项。从被告出具的《***》内容可见,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前已完成安装书架的合同义务,被告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合同尾款,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清合同尾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仅主张被告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欠款总额582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加重被告的负担,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总额以58200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豪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5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1‰计算,总额以582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4.1元,由被告北京萤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