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升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旭,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浙江升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40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升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方 晓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