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55号
申请人:上海北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JYEMT7,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手机号码:13816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企业编号:134651589,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30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北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92,331.62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为上述保全诉讼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92,331.62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