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药易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807号
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左存(实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药易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空,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苗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药易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药易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立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汪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