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东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2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东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506室。
被执行人:常彪,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东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彪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2号北外滩水城第十街区16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正由本院进行处置拍卖。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重新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东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彪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京瑞盈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重新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