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恢1939号
申请执行人昂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65号昂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被告***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