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执2969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昂科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源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