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鼎森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鼎森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5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担保人昆山市鼎森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鼎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0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继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3日就分期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昆山市鼎森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执行担保。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案外人***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9月9日、10月20日代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130万元、309182.96元、5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背书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合计1555973元)亦已到期付款,申请执行人确认(2019)***字第005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