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6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庆阳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建材市场南十排9-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希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兴隆路奥达文景观园新区15号楼1单元31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嘉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路街道办事处圣景路社区圣景民苑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天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希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嘉屹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