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91号
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路成都银河国际汽摩商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雷敏,董事长。
被告:成都亚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2段888号总部经济港C组团5栋。
法定代表人:曾子平。
被告:四川中环联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长江东二街56号1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
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亚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环联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照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