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6732号之一
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W12598,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4号大街17-6号6楼657室。
法定代表人:梁振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08593XQ,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土友,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辖区内,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给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述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上述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案案涉工程在杭州市滨江区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