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3907号
原告:昆明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35幢1单元7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昆明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51.5元由原告昆明强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