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龙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催3号
申请人:***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新兴社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9ENJXH。
法定代表人:周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佳,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立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2年4月7日,付款行为海盐农商银行元通支行,号码为0010004123948889,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立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信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汪先才
审判员陆一卿
审判员钱加政
二○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