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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81民初3132号
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花园路72号1栋2楼1-3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江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绵阳金枫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