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109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进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01057A。
法定代表人黄宇。
委托代理人徐长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臣田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03541K。
法定代表人徐纯彬。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前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46391.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46391.1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 伟 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