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3执113号
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91530113731205595U,住昆明市东川区兴玉路16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6月20日出生,530113196306200012,汉族,住东川区。
被执行人:刘涛,女性,1965年8月9日出生,530113196508090069,汉族,住东川区。
被执行人:张天友,男性,1974年10月5日出生,530113197410050012,汉族,住东川区。
被执行人:陈芝燕,女性,1978年6月5日出生,532125197806051748,汉族,住东川区。
被执行人: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66260476-X,住东川区新村路中段安达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30日生效的(2017)云0113民初1461号判决,于2018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一、由被告***、刘涛、张天友、陈芝燕、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借款本金3800000元和截至2017年6月1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43731.9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刘涛、张天友、陈芝燕、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款规定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有权以被告张天友、陈芝燕抵押之位于东川区驼峰路北侧金源康城的八套商铺(昆明市房权证东川区字第××(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昆明地上建筑有限公司在营业部的账户11×××12存款8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轩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