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46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上海景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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