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5557号
原告:仪征市硕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乐业科创园1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如意新村沪润星城5幢1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仪征市硕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仪征市硕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仪征市硕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