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峻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术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012号裁决书确定: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文登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95326.96元。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1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438487.84元。如果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39283元,由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4393元,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890元。因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393元。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23142号不动产已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登法院)首次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文登法院有17起执行案件,并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文登法院有其他关联案件。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706695.64元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文登××辖区内,故应将本案指定文登法院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012号裁决书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