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德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保276号
申请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峻晨,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德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鲁1003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19年4月9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