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297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峻晨,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6597021.87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0年8月14日、2020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水库××(××)××区不动产权第0023142号不动产,但该不动产多次被法院及公安机关查封,本案的查封属轮候查封,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一层办公室(包括11间办公室及附属设施),但该不动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查明其所有权,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纪丰因涉嫌非法集资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纪丰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11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邵术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