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终3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峻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宇,山东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21元,减半收取28960.5元,由上诉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进荣
审判员 于大海
审判员 王军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丛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