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3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下卧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程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德丰龙湖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6706695.64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帐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帐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辆汽车,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为上述车辆注册年限均较早,至今已无经济价值,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河水库西不动产(产权证号为:鲁2018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2号),12栋别墅、2栋其他建筑物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对上述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0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邵术强,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3执16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