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5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被告:永丰县实验学校,住永丰县财苑路西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25693739683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8号商住楼一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984847。
法定代表人:*灏溔。
第三人:***,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第三人:***,女,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
原告***被告永丰县实验学校、第三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14元,减半收取计805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傅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