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执复173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宫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427456806571J。
法定代表人:曾维建。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霞山区志满路华港小区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25936960。
法定代表人:薛丽雅。
复议申请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粤08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霞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与被执行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804543元。2021年7月27日,长江村委会以该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属于扶贫专项资金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霞山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霞山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霞山法院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7843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001.11元。2020年10月13日,霞山法院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支付货款178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78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该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霞山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803执158号。2021年5月24日,霞山法院作出(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80454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另查明,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开立的账户8002××××8010系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开立的账户8002××××8985系单位存款专用账户。
霞山法院认为,被冻结的涉案账户系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的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同为专项扶贫资金专用账户,对异议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系霞山法院(2021)粤0803执158号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霞山法院裁定限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的异议请求。
长江村委会向本院复议称,8002××××8010账户系其专项扶贫资金发放与使用的账户,不能列为查封执行对象。霞山法院在审查异议案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长江村委会无意拖欠华铭公司的欠款,因实施太阳能路灯工程的资金在拨付程序上须先验收再结算付款,而目前全县范围内均未组织工程验收,故长江村委会无法按时付款给华铭公司。霞山法院应当听取长江村委会的意见,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然后再作出裁决。综上,请求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霞山法院的错误。
本院经审查查明,霞山法院在审理华铭公司诉长江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冻结长江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该村委会其他财产,保全限额为1784300元;2020年8月4日,霞山法院根据(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冻结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开设的单位存款基本账户8002××××8010的存款1784300元,实际冻结1001.11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4日。2020年10月13日,霞山法院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判决长江村委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铭公司支付货款178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78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该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3日,根据华铭公司的申请,霞山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803执158号。在执行期间,霞山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上述8002××××8010账户的存款1804543元;2021年5月26日,霞山法院根据(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8002××××8010账户实施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涉及到军队费用、党费、工会经费、封闭贷款结算户资金、国家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具有专项资金性质的,不能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本案中,因长江村委会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霞山法院经查询长江村委会名下的8002××××8010账户系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并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故依法予以冻结,并无不当。长江村委会提出8002××××8010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元属于扶贫专项资金,但根据8002××××8010账户的银行流水及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2021年5月26日出具的两份《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8002××××8010账户内无存入1800000元的扶贫专项资金,霞山法院亦未实际冻结长江村委会存款1800000元,故长江村委会提出1800000元属于扶贫专项资金不能冻结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长江村委会提出霞山法院作出异议裁定时未进行听证听取其意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时才应进行听证,霞山法院在审查本异议案时未进行听证并不违反上述规定。综上,霞山法院(2021)粤08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长江村委会复议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3执异7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剑锋
审判员  欧 抗
审判员  黄海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颖欣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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