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3执异7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宫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427456806571J。
法定代表人:曾维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霞山区志满路华港小区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
05625936960。
法定代表人:薛丽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与被执行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对本院作出(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804543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804543元,其中的1800000元存款系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帮助长江村委会脱贫,帮助长江村村民增收致富,实现乡村振兴的扶贫专项资金。为不影响长江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与有效推进,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解封账户。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7843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001.11元。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0)粤080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铭公司支付货款178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784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该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803执158号。202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21)粤0803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180454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另查明,长江村委会在广东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铺支行开立的账户8002××××8010系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开立的账户8002××××8985系单位存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冻结的涉案账户系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的单位存款基本账户,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同为专项扶贫资金专用账户,对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异议人长江村委会系本院(2021)粤0803执158号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裁定限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8002××××8010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蕉岭县新铺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 镰
审 判 员 吴凯超
审 判 员 陈军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国栋
书 记 员 赖晓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