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803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华港工业园华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八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8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广州欧雷明照明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华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管局、湛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