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1388号
原告:**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滕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被告: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青龙。
原告**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洪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