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172号
申请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滕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青龙,总经理。
申请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003诉前调3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