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资***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执保27号
申请人:威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90-1号A座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D6WQ9M。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妮,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资***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5层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863184265。
主要负责人:吴国建。
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35号毅德城粤港湾5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863052631P。
法定代表人:蔡青龙。
被申请人:威海雁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豹山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093188531D。
法定代表人:周开洪。
原告威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资***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雁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40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资***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雁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滋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