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200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喆,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青龙,经理。
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XX元。2021年11月5日本院收到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内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坤金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