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99号
申请人: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010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5社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3367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与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54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95224000000000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条款、保单、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40000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