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99号之一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010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5社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3367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与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未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