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5509号之一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负责人:申伟。

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梓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建西南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旗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三建公司、三建西南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欠款720万元;2.被告星旗房产公司在欠付被告三建公司、三建西南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三建西南公司系被告三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2018年8月25日,被告三建公司与被告星旗房产公司签订关于湖南省怀化市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商业广场A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三建西南公司签订关于湖南怀化红星美凯龙商业广场中央空调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工程于春节前完成室内隐蔽工程,工程进度款按照每月完成量的80%支付,如果建设方未按月支付,则于2018年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800万元。2019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劳务费,被告星旗房产公司核定本次支付的工程款及劳务费为750万元,被告三建公司支付原告30万元工程款及劳务费后,拒不支付剩余720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聘请的众多工人因未能及时拿到劳务费,情绪激动,时常到原告处聚众围堵,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和形象。原告现为维护正常经营,降低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特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三建公司、三建西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建筑设备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系被告三建西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原告提交的《建筑设备工程安装合同书》本质上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三建西南公司因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建筑设备工程安装合同书》而发生的纠纷,由于该《建筑设备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时由被告三建西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三建西南公司所在地、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和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