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5415号
原告: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5687492844。
法定法定代表人:邓智勇,主任。
被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0103P。
法定代表人:颜卫。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送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逾期未交,本案按撤诉处理。缴款期限届满后,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并未缴纳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受理费的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蒋体岚
书 记 员  程雅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