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6688号之一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2100103P。
法定代表人:颜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46059173J。
负责人:申伟。
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
原告重庆浩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诚公司)与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浩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支付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进度款626万元及利息(以62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山西三建公司对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上述工程进度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系被告山西三建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2018年8月25日,被告山西三建公司与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湖南省怀化市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商业广场A栋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将湖南怀化红星美凯龙商业广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依约进场施工,因业主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导致被告该工程所有下属施工单位(包括原告在内)于2019年3月全线停工至今。对于原告的工程进度款,被告仅支付了174万元,尚欠626万元进度款未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行为已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山西三建公司作为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的总公司,理应对无独立财产的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请如前。
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山西三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建西南分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案涉工程地点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故本案应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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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高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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