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2454号
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28980206。
法定代表人范四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泊杰,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街道渤海西路北侧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12186。
法定代表人谷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边泊杰、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振平、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增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1.782万元,利息550963.8元(其中90万元工程款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312.182万元工程款自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3月10日开始原告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创新路东侧,北站路南侧承包了创业家园项目承包了土方工程等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土方专业分包合同。2019年1月22日经原被告项目负责人姜波、康海深协商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欠创业家园D区降水款90万元,如承包工程审计后核算没有超支,被告同意D区所欠降水款加付年息百分之十五。2019年8月7日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了余款代扣协议。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欠创业家园E区住宅楼工程款451.782万元,包括质保金49.6万元。同意由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创业家园E区工程款中代扣,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签订协议后二被告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标的额451.782万元是由四部分组成,第一个江苏南通三建公司欠河南省恒昌防水有限公司公司欠了399260元,第二部分是江苏南通三建公司欠康海深公司960498元,第三部分是江苏南通三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欠北京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74222元,第四部分是江苏南通三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本案原告783842元。河南省恒昌防水有限公司、康海深公司、北京中中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笔债权已经转让给本案的原告,上述三笔欠原告的共计451.782万元,2019年8月7日三建公司将华北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因为债权转让原来的债务已经消灭了。原告和华北石油公司发生了新的债权关系,所以原告向三建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南通三建公司的起诉。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华油房产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华油房产公司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依据的是2019年8月7日《余款代扣协议》,但在当日签订代扣协议同时,原告给华油房产公司另外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原告承诺华油房产公司只作为还清欠款协助单位,如存在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扣协议中欠款,代扣协议中的欠款仍由南通三建负责还清,与华油房产公司无任何关联。二、华油房产公司存在不能代扣欠款的原因,无法完成代扣。原因是华油房产公司不欠南通三建工程款,相反,南通三建还欠华油房产公司款。三、南通三建与华油房产公司之间具体互欠账目如下:南通三建应付华油房产公司款项明细:水费:319667.314元;生活用电费:359249.84元;施工用电费:1864575.993元;质保期内外墙渗漏维修费:328889元;以上共计:2872382.15元。华油房产公司应付南通三建款项明细:合同总价款186461717.63元-已付款184527322.81元=1934394.82元。两者应收应付互抵后,南通三建应付华油房产公司937987.33元。综上,原告起诉华油房产公司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对华油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方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创业家园E区的住宅楼工程。
2019年8月7日,甲方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丙方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余款代扣协议》并该公司公章,该协议主要约定“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创业家园工程款项目部承建的华北石油创业家园E区住宅楼工程,截至2019年8月7日,欠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创业家园E区住宅楼工程款451.782万元,其中质保金49.6万元(双方已对账核实),我公司(乙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创业家园E区住宅楼工程结算款中代扣,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乙方同意后再扣除。特此证明”
同日,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并加盖本公司公章,该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余款代扣协议,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协议中只作为还清欠款协助单位,如存在其他原因不能代扣协议中欠款,代扣协议中的欠款仍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还清,与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特此说明”。
另查明,签订余款代扣协议后二被告始终没有履行还款或者代扣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土方专业分包合同》、《余款代扣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1.782万元,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余款代扣协议》证明。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此协议中只作为还清欠款协助单位,如存在其他原因不能代扣协议中欠款,代扣协议中的欠款仍由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还清,与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故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负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利息550963.8元过高,利息应从2019年8月7日开始计算,按照本金402.182万元(451.782万元-质保金49.6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的利息为28.6555万元,以后利息按照本金402.182万元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该项工程款已经发生债务的转移,原告应向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关,但《余款代扣协议》并未约定债权债务转让,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债务发生转移,故本院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信,故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1.782万元及本金402.182万元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的利息28.6555万元,以后利息按照本金402.182万元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华北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1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2408元,原告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