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民初468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华北石油井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渤海中路南潜山道东交口。
法定代表人:唐开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范四辈,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诚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不能支付,与原告达成协议,将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北院整体转让给乙方使用33年,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交付房产,2018年10月13日,被告将该房产拆除,导致协议已经客观上无法履行,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履行折抵协议的诚意,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156万元。因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是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且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二被告财产发生了混同等原因,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款项,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任丘市华北石油金辉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所诉符合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莎莎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
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