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澎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845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政海圩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DRM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租赁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院所在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力
false